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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 责任应倒查
2018-01-09 00:33:40 来源:四川法制报

  如果不是因为要贷款买房,林女士不会知道,自己名下竟然有两家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公司。“因为名下有企业,我每月多付银行贷款利息700元。”林女士说,不仅如此,注销这两家企业也十分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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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这意味着,在新卡已然办理的情况下,旧卡的功能和作用随之消失,公安部门未能提供像银行卡一样的技术防控措施,或者通过联网手段给予预警,属于技术性缺陷。同时,居民补办身份证的程序属“丢失宣告”的行为,起到了应有的告知义务,也对公安机关实施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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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本案当事人的遭遇一样,绝大多数人向司职审查和保护的政府机构寻求保护时,往往处于“求告无门”的境地,会被各种理由拒之门外。那么,谁来惩戒冒用者,谁来督促管控者?冒用者若不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监管者若不能由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则身份证丢失之后的维权之苦,会成为个体的权利之痛。公安部门有立案调查抓出冒用者并对其给予惩戒的责任;银行、工商等部门具有实质性的资格审查责任,未能在核实的情况下,凭虚假的委托书等资料就办理贷款或者证照,对个体损失也难辞其咎。唯有让它们承担风险和赔偿损失,才能把防控之责坚挺起来。要做到这点,重在实施责任倒查机制。居民身份证丢失之后被冒用,公安部门要立案查处冒用者;承担把控和审查之责的银行、工商等部门应有紧急纠偏和干预机制,对落实内控机制不力造成的个体损失,给予赔偿。只有这样,才能让走偏的责任归于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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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