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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屡屡致人伤亡 入刑震慑?
2018-03-28 15:59:06 来源:四川法制报

  3月9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1名3个月大的女婴被坠落的苹果砸中,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孩子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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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的悲剧一再上演,频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因取证难、肇事人身份难以确定等问题,事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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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一人抛物,全楼担责”的规则,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简单的来个共同赔偿了事,容易产生纵容效应,难以对抛物者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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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避免继续发生同样的悲剧,有人提出,应当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高空抛物,向醉驾入刑看齐。律师则认为,刑法是后盾法,只有穷尽民事、行政处罚手段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考虑入刑,不能有什么问题就向入刑方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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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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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婴被砸生命垂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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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3月9日下午,童童(化名)的姥姥抱着她走到单元楼门口时,一个苹果从楼上坠落,一下子砸到童童头部右侧。童童脸色煞白,翻着白眼,直接昏迷了。院方初步诊断,童童为重型颅脑损伤、极重度贫血、创伤性休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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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童童的主治医生表示,童童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生命体征比最初入院时相对稳定,但是仍没有撤离呼吸机。目前,童童的医疗费已花费13万余元,后续如果能撤离呼吸机,费用大致在1天1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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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后,东莞警方提取了苹果上的物证,并逐户提取住户的唾液、血液等信息,进行侦查。目前已锁定嫌疑人,是24楼的一名11岁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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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女孩的父亲称,女儿向家里的宠物狗投食时,误将苹果从阳台扔了下去,导致此事发生。他表示,童童的医疗费用及赔偿,他绝不会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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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表示,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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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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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大多成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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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引发的悲剧实在太多了,随便哪条都几乎能导致一个家庭的毁灭,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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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高空抛物并非没有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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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现实中,很多高空抛物案件最后都是这么处理的,找不到责任人,就由整栋楼里所有可能的加害人一起赔,多数都成了无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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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芜湖66岁的卜英贵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后死亡。肇事者一直无法找到。法院一审判决全楼81户共133名被告和物业方,需赔偿50余万元。目前,被告中部分住户和物业方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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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31日,四年级学生小宇,途经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处好来居大厦旁时,被一块坠落玻璃砸到头部后死亡。法院终审判决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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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即便有赔偿,对于因遭遇高空抛物受到伤害的人来说,伤痛依然无法弥补。对于童童来说,损失的可能是整个人生。必须避免继续发生同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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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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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向醉驾入刑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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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我拉了屎,也有大家一块来擦屁股。”有网友表示,“一人抛物,全楼担责”的规则,实际上也具有反向激励作用,由此很可能产生纵容效应。再则,找不到具体责任人便可利用“连坐法”追责,这一规则的存在,也会削弱受害方和警方查找“真凶”的动力,进而形成对恶徒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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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检察院也发文指出,《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赔偿的规定其实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立法目的是基于对受害人救济的考虑。但严格说来,这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全楼业主侵权的事实,是不能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惩治高空抛物,不能把共同赔偿当作最后的选项,而应当把主要精力花在法院判决之前。比如,有人提出,通过严刑峻法震慑高空抛物者。同时,在高空抛物事故发生后,要把主要精力花在破案上,而不是简单地来个共同赔偿。“更重要的还是在法律上加码,以严厉的惩处威慑。”有评论提出,高空抛物类同于醉驾,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恶劣性质。醉驾已然入刑,高空抛物似乎不应被排除在外。治理高空抛物当向醉驾入刑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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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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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必要加大治安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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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之所以对高空抛物施行‘一人抛物,全楼担责’的规则,是基于在没有找到确切的抛物实施者时,对弱者的一种保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不能查清抛物者的情况下,所有有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相关人员不想承担责任,必须提出不在场的证据。“高空抛物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恶劣性质,如果高空抛物找到了确切的行为实施者,则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都应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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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网络上“治理高空抛物当向‘醉驾入刑’看齐”的言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子诗表示,刑法是后盾法,具有谦抑性、克制性,只有穷尽民事、行政处罚手段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要考虑入刑。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也认为,要达到一定条件之后,才能考虑刑事处罚,不能有什么问题就向入刑方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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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高空抛物,两位律师一致认为,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加大治安处罚的方法来提高惩戒力度。“通过加大对抛物者的处罚力度,让高空抛物者付出应有代价,这些人乱丢东西之前才会有所顾忌,有所敬畏。”王英占说,对于抛物者,不管有没有造成后果,都可以先从治安管理的角度,通过警告、罚款、拘留等手段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砸到了人,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仅是致人受伤的高空抛物要严惩,哪怕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只要发生了高空抛物行为,就应该严肃追究责任。”王英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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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