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队伍建设
环保税开征的新期待
2018-04-03 12:01:21 来源:四川法制报

  今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施行,4月1日至15日是环保税首个征期。环保税的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
\r\n
  
\r\n
  环保税开征,能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不仅需要大量配套措施的跟进才能确定,而且要求政府在落实这些措施的时候,既要有很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又要有很高的实践技巧。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既要做到不缺位,又要做到不越位,这无疑对政府自身的执政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r\n
  
\r\n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由此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实践来看,“收费治污”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排污费”往往成为污染企业的挡箭牌和护身符,更多则是一些地方政府把收取排污费当成一种“执罚经济”。
\r\n
  
\r\n
  如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升格为《环境保护税法》,由于征税可做到一视同仁,这就避免了排污费在操作上产生的一些地方政府灵活性过大的问题。再说地方政府也不能随便拍脑袋,想减免就减免,想增收就增收,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的是,地方政府没有收费的自主权,没有罚款的“自主钱”,也没有了“收费治污”的积极性。何况“环保税”只是对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是一种正常性收取,并不能取代环境保护的力度。
\r\n
  
\r\n
  环境保护不能指望“环保税”的“一税则灵”,尤其是要让“环保税”不再只是“排污费”的另一个翻版,需要“环保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跟进。在征收之外,应强化污染排放的附带问责机制,进而用市场调节和监管的手段敦促企业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承担社会责任,提升自身的清洁生产能力。诸如污染企业不能仅仅是交了“环保税”就可以免责,而是应该依法追究。“环保税”征收应该与有关管理部门配套,尤其是对污染严重企业,“环保税”应该征收得其倾家荡产。征税能促使更多企业提高自身的清洁生产能力,提升环境保护能力,并将其视为产业升级的动力,督促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排放,环境保护更上一层楼,才是“绿色税制”的真正意义所在。
\r\n
  
\r\n
  作者:王恩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