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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等七部门密集出台五项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2018-06-12 09:51:07 来源:四川法制报

  省检察院等七部门密集出台五项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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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信息应录尽录 涉嫌犯罪案件应办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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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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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知识产权,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现象,近日,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等七部门出台《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线索通报制度》《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制度》等5项工作制度。系列工作制度要求,要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平台)应用管理,加快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确保案件应录尽录,涉嫌犯罪案件应办尽办,提高“两法衔接”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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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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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有分歧将联合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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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检察院。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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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会议将通报全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法律监督等情况;分析我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研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确定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地区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联合挂牌督办事宜;协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事项;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两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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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席会议对列明的议题,各成员单位如果意见有分歧,形成统一认识的问题,可以在会后组成工作组联合调研,亦可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组织本系统开展调研,提交下次会议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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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索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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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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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线索通报制度》明确,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或者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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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中,发现有证据表明可能符合刑事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材料,商请提前介入调查。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在组织大规模查处行动前或者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时,可以商请同级公安机关提供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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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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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打击犯罪易发高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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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情通报制度》要求,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易发、高发领域和环节,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研究对策,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同时,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执法协作,可以采取成立联合工作组等方式对突发、重大、疑难案件实施联合执法,对涉案犯罪链条进行深入调查,彻底查清涉案产品的流向及销售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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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需要使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证据材料,询问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或者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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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衔接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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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案件信息应录尽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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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制度》要求,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应用“两法衔接”平台,并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要求在“两法衔接”平台上录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等相关信息,实现案件信息应录尽录。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未录入“两法衔接”平台的,应视情况在联席会议或通过其他形式与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检察院互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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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及数据详细通报给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通报立案、批捕、起诉、审理等关键环节的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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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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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加强立案及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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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24小时内将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检察院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紧急情况下,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对现场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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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立案审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后续的案件侦办过程中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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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可能存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可以向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查询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移送建议。检察院向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建议的,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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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对于知识产权执法监管部门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并向其备案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立案、立案后又撤案的案件,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监督;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实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办尽办,提高“两法衔接”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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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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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40件。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985件,占比近97%,刑事案件148件,行政案件7件。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和专利权纠纷仍然是占比最高的前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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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3件244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9件3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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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全省公安机关查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643件,破案36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39人,涉案金额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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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来,省检察院牵头建设了覆盖全省三级共7670家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集案件查询、移送、监督、咨询、统计于一体的“两法衔接”平台,实现了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截至2018年4月19日,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可查询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46条,涉嫌犯罪案件信息211条;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