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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例入选!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2-06-30 16:37:38 来源:成都检察

6月24日,四川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2022年四川省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省禁毒办、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了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成都市检察机关办理的3起案例入选。

 

案例3

胡秋寒等人向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出售“笑气”被判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秋寒、周超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达227020元,获利6万余元。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超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笑气”的品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氧化剂,多用于食品工业中,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所以俗称“笑气”。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笑气”具有轻微的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向年轻群体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滥用“笑气”的主要受害者,甚至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笑气”吸入人体后会出现头晕、窒息,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对人体伤害极大。本案就是一起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政法机关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有力打击了行走在法律边界、触碰法律底线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涉毒品犯罪,给懵懂猎奇的年轻人上了一次普法课,也提醒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销售的监管,从前端堵住违规销售行为。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笑气”(一氧化二氮)作为一种法定的危险化学品,近年来却被滥用。2018年6月,北京市禁毒委将“笑气”列入第三代毒品。所谓第三代毒品,是指为逃避执法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虽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或麻痹效果,严重的会引发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第三代毒品的危害是第一代毒品的一千倍。此外,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低龄化、多元化趋势明显。《2021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18岁以下吸毒人员2.9万名、18岁到35岁吸毒人员165.9万名,35岁以下青少年占在册吸毒人员总数的57.1%。在2021年新发现的48万名吸毒人员中,18岁以下吸毒人员1.8万名,18岁到35岁吸毒人员占近7成。”

本案系一起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品”“笑气”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秋寒、周超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笑气”,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所处刑罚适当。本案有力打击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犯罪分子,对一味追求刺激、猎奇的青少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非法买卖笑气的乱象(特别是在娱乐场所和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发出了整治信号,有利于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

 

案例8

胡国军在娱乐场所将毒品兑入饮料欺骗多人饮用被判欺骗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胡国军在KTV包间内,将甲基甲卡西酮白色粉末兑入盛放果珍饮料的茶杯里,放在包间内公共区域提供给李某、张某、廖某某等人饮用,后又邀约被害人何某某前往该KTV包间,欺骗何某某饮用含有甲基甲卡西酮的果珍饮料,致使何某某身体不适并昏厥。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廖某某、何某某处提取的送检样本中均检测出甲基甲卡西酮成分。同月27日,胡国军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案发后,胡国军赔偿了何某某经济损失。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国军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胡国军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对胡国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丧尸药”“邮票”“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不法分子掩盖毒品犯罪的“面具”越来越多样,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本案是一起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国军采用在公共娱乐场所将俗称“丧尸药”的甲基甲卡西酮加入饮料的方式,欺骗被害人何某某饮用,对何某某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更是对人民群众安全感受和社会秩序稳定平安造成威胁。根据胡国军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决心。

本案告诫社会公众要学会辨识、提高警惕,慎重交友,对陌生人赠送的“糖果”“饮料”要学会拒绝,强化自我防毒、拒毒能力。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甲卡西酮,俗称“喵喵”(Meowmeow)“浴盐”“丧尸剂”,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吸食过量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在国际社会对传统兴奋剂的严格管制之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成分的迷幻药正逐渐退出毒品消费市场,甲卡西酮及其衍生物正成为滥用者娱乐时的新宠。

本案属于在公共娱乐场所,欺骗他人吸食甲基甲卡西酮的典型案例。虽然被告人胡国军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其在公共娱乐场所(KTV包间)欺骗被害人饮用含有甲基甲卡西酮的果珍饮料的行为,不仅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且给社会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重大威胁。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确保了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而更好地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9

胡华翠等人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三人商定由付道全负责出技术,李瑞负责出资,林忠有负责开车、放风。9月30日,付道全租用一农房作为制毒场地,李瑞出资12万元,由付道全、林忠有购买两公斤麻黄素。同年10月6日2时许,林忠有、付道全、李瑞前往仁寿县一荒山“放烟子”,后三人到前述农房内“提油”。次日9时许,林忠有、付道全驾驶车辆转移冰毒半成品时被警察拦截并开枪击中,二人驾车逃逸。

随后,被告人胡华翠接到付道全通知后前往指定地点接应,付道全将其与林忠有因涉毒被警察追捕并击伤之事告诉胡华翠,并经人联系刘虹运、江岸为付道全诊疗枪伤。胡华翠向刘虹运指定的人员支付手术费3.4万元。因付道全伤情较重,刘虹运、江岸简单处理伤口后,在胡华翠的陪同下先后将付道全送往多个医院求医,并向医生隐瞒付道全受枪伤的情况。后,各被告人陆续归案。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制造毒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胡华翠明知付道全系毒品犯罪分子而对其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刘虹运、江岸明知付道全系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胡华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虹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江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付道全、李瑞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政法机关不断加大对成都市及环蓉地区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的打击治理力度,对包庇、窝藏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惩处,让毒品犯罪分子无处可藏。本案是一起因制造毒品犯罪引发的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案件。被告人付道全、李瑞、林忠有共同制造毒品,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胡华翠作为付道全女友明知付道全有涉毒行为并被警察抓捕击伤仍对其包庇,尽管有“亲亲得相首匿”的传统刑罚适用原则,但鉴于毒品犯罪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危害性与破坏性,我国坚持从严惩处涉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对胡华翠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而依法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江岸系医院工作人员,在明知枪伤病人必须报警的情况下,依然昧着良心挣“黑钱”,知情不报,帮助犯罪人逃匿、转移、就医,不仅违背了作为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践踏了法律尊严。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能为毒品犯罪提供任何帮助,更不能贪图眼前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知情不报,否则将触犯刑事法律,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山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四川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我国《刑法》第349条规定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作为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的特别法条,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下游犯罪独立成罪,突出了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及下游犯罪的立场。本案中,被告人胡华翠与制毒犯罪分子付道全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明知其制毒被警察追捕受伤后,对其加以包庇;被告人江岸违背医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为谋求不法利益,知情不举、窝藏制毒分子。二人的包庇、窝藏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社会危害性大。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本案体现了对于毒品下游犯罪“打击”与“预防”的并重。虽然“亲亲相隐”“亲亲得相首匿”等传统理念、社会常情可以被纳入刑事裁判的考虑范围,但在当前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也应当为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承担相应刑责。本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平衡。人民法院合理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认定被告人胡华翠除陪同就医外无其他积极、主动的包庇行为,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适当。第二,本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审判实践、量刑规范以及公民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引导、指示意义。本案对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行为的定罪处罚,具有提升民众自觉抵御毒品意识的作用,有助于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社会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