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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共享停车要来了,这事儿你咋看?
2022-09-21 18:49:44 来源:成都商报

成都市司法局于近日发布了《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停车场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停车场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条件、经营条件、备案管理、收费、免费以及经营者和停放者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全市统一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维护以及停车设施信息化建设或改造、车位共享、数据保护等规定。

 

车位共享

鼓励专用停车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小区停车场有条件向社会开放

其中,《停车场条例(草案)》中明确,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制定全市停车信息化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定期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资源普查,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执法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为智慧停车管理和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停车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或改造,开展预约停车、泊位查询、在线支付等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和停车场管理水平,促进智慧停车发展。

在车位共享方面,专用停车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停车管理

住宅区内的停车设施出售、出租应首先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

在住宅区停车管理方面,《停车场条例(草案)》中明确,住宅区内的停车设施出售、出租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

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不能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时,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在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相关程序决定后,可以在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

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要、不影响住宅区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作出决定后,可以向社会开放住宅区停车设施,并依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执行。住宅区停车管理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另外,《停车场条例(草案)》中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设施和住宅、商业、办公、医院、学校等配建停车泊位应当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预留规定比例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据了解,成都市现行《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8年发布施行至今已历14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停车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市民停车需要。

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委历年来就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缓解停车供给不足,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环境出台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政策,借鉴西安、广州、北京等城市立法经验,结合成都市在停车场行业管理、停车资源共享利用、智慧停车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依据等工作基础上,形成《停车场条例(草案)》。

 

如何提交意见?

公开意见征求时间: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二处

邮编:610041

邮箱:chengdusf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