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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通知
2018-03-08 11:49:58 来源:四川法制报

  3月7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该新规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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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这些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案件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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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比如,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是: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而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同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也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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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通知明确,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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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律师参与信访、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援助等公益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公益补助等形式解决经费问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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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兰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