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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讨工程款伪造证据 包工头被罚2万元
2020-04-26 16:25:31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审理一批劳务合同争议案件时,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颇多疑点。法官经过认真审理后,认定被告刘某甲伪造证据,故向刘某甲发出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万元。


  据悉,刘某甲系工程的包工头,2016年起,他承接了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找来刘乙、刘丙、赵某、冯某、郝某等八人为其工作,承诺给付年薪,包吃包住。因为该工程进展不顺利,刘某甲断断续续地给付了一部分工资。2019年,刘某某、赵某、冯某等八人将包工头刘某甲、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某劳务公司、殷某、周某等起诉至武侯法院。


  在审理中,原告八人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刘某甲出具的欠条复印件,证明被告等拖欠其工资,刘某甲对欠条复印件表示认可。但是,被告周某还提交了刘某甲雇佣的技术组负责人杨某的录音材料,证明欠付工资数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法官要求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提供八位原告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和到庭接受询问的方式,就欠条出具及持有情况、欠付金额是否属实、提起诉讼的情况,向八位原告逐一核实。


  经过核实,法官确定了以下事实,一欠条出具及持有情况不合理;二欠付金额不属实;三诉讼程序启动不合法。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之规定,刘某甲伪造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诉讼进程的迟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甲上述行为给予罚款20 000元的处罚。


  作为包工头的刘某甲,在迟迟要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正确的维权方式应当是直接起诉工程方,要求给付工程款。而他却假借工人追讨工资的名义,采用了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的方式,已经触犯了法律,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其他当事人的诉累。八名工人协助提供假欠条的行为,也被法官口头训诫。希望广大读者引以为戒,合理维权。


  钱薇伽 四川法治报记者 陈博 实习生 李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