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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公园里咬人 管理方要担责
2018-03-01 11:02:30 来源:四川法制报

  2月28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成都市第一例开放性公园“流浪狗咬人索赔”案,判处公园管理方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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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受害人陈女士有饭后逛公园的习惯。去年8月22日,陈女士散步时被园区内的流浪狗咬伤,花费医疗费1900多元。事后,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公园管理方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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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园是开放式公园,出入口均为24小时开放,没有大门。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所在。根据物业公司的举证,物业公司有派专人进行日常巡查,但出事当日的巡查记录显示为“巡查正常”,且该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巡查内容中是否包含流浪狗出没安全隐患的报备及警示处置等。此外,虽然该物业公司曾向公安机关报告有流浪狗的情况,但无法证明事发当时公园内悬挂有警示流浪狗危险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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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双流区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对公园在防范流浪狗的管理上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于无法找到肇事狗的主人来对陈女士进行赔偿,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酌情考虑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比例为30%,赔偿费用确认为59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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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丹 记者: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