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蒲江:客车司机严重超载被判危险驾驶罪
2018-05-02 11:45:32 来源:成都长安网

  48岁的杨超(化名)是一名客车司机,多年的驾驶经验让他非常自信,同时,胆子也变得越来越大。
\r\n
  
\r\n
  2017年6月的一天,杨超开着客车从某县城出发往邻县县城行驶。本来,杨超的班次线路是从县城经某乡镇到邻县,但那天是农历的六月六日,每逢六月六该乡镇一寺庙都会赶庙会,人多。为了多挣钱,杨超决定将原来的线路改道,到该乡镇载客。一路上,杨超见有人招手便将车停下让其上车,不知不觉,客车已经超载了。售票员告诉杨超客车已经超载,叫他不要再停车上客了,但杨超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停车上客。到了该乡镇时,又有一大堆人等在路边等车,杨超知道自己开的这辆车已经超载很多,但他又在金钱的驱使下将车停下,这次又上了近20个人。车辆开到下一场镇,杨超停车下客时,这辆严重超载的客车引起了执勤交警的注意,交警上车清点人数,杨超这才明白自己的这辆核定载客人数是19人的车子已经载了45个人。杨超被交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r\n
  
\r\n
  检察机关以杨超构成危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杨超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r\n
  
\r\n
  检察官说法:
\r\n
  
\r\n
  蒲江县检察院检察官杨扬:驾驶机动车是一项危险性比较高的行为,稍有不慎则可能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不仅剥夺人的生命,也会导致家庭的不幸。我国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有比较严格的准入制度,但尽管如此,也时常有一些驾驶人员因为醉酒驾车或严重超速驾驶等情况导致发生恶劣的交通事故。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行为,保障驾驶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刑法,规定了四种情况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分别是:1、追逐竞驶,情急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r\n
  
\r\n
  通过大量的宣传,现在大部分人都已经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是却对其他三种情况知之不多。在我们身边,有人为了争面子、求刺激,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对自己和他人构成了巨大的危险,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情节恶劣的,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来说,由于其运输物品的特殊危险性,也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来运输化学物品,否则,一旦化学物品发生泄露或爆炸,将会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后果不堪设想。第三种情况言简意赅的说就是超载、超速驾驶,本案中的杨超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杨超作为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司机,为了多运载乘客挣取运输费,严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运载乘客,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r\n
  
\r\n
  为什么我们要将严重超速、超载写入危险驾驶罪呢?首先,对于该种情况的犯罪,法律确定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对于设计该类运输的驾驶人员,长期专门从事旅客运输,且每次运输的人数较多,因此如果从事这部门行业的驾驶人员严重超速或超载,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导致众多人员伤亡,后果往往比普通驾驶事故更严重。再次,我国对不同道路规定的时速都是结合人员流动、道路建设等具体情况制定的比较安全的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速度严重过快,则可能使驾驶人员在特定的情况下来不及采取安全控制措施,从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在生产时,其制动等功能是根据车辆核载人员来设计的,如果车辆大量超载,也可能导致车辆无法有效制动,车身稳定也会受到极大影响,从而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
\r\n
  
\r\n
  本案中,杨超驾驶车辆从事客运业务,核载人数19人,实际载人数45人,除一名免票儿童外,实际载人数超过核定载人数131.5%,属于严重超载,杨某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超最终不仅没有多赚到钱,还因此失去了自由。
\r\n
  
\r\n
  在我们生活中,超载、超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可能也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有的人会认为超载超速也没有什么,可是从已经发生了的重大交通事故来看,大部分都是由于超载或超速造成的,一旦这种可能发生,也许就是一个人的一生毁于一旦,世上没有后悔药,我们没有下赌注的资本。
\r\n
  
\r\n
  如果我们在乘坐客运车辆或看到有客运车辆严重超载时,应当及时制止,告知驾驶员因此可能导致的安全后果和法律后果,如果驾驶员执意不听劝解,那么应及时拨打110报警,为了我们的健康和安全,为了我们的能拥有一个更和谐的交通环境,我们大家一起当好交通监督员。
\r\n
  
\r\n
  通讯员:李建蓉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