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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借钱 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8-05-09 15:13:02 来源:成都长安网

  近日,武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审理中,就该债务是否属于被告石某及其前妻的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法官综合各方证据,判定该债务是石某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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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石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石某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每月按3%的利息支付给原告,借期一年。之后,石某又陆续以手头紧张、家人生病等理由向李某相继借款6.6万元,合计16.6万元,但之后石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因此,李某将石某以及借款时与石某存在夫妻关系的郑某诉至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6.6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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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石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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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辩称,与石某于2013年结婚,2017年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债务与其无关,李某妻子在给自己打电话时,她才知道借款事情。借款已经超过家庭生活开销,且郑某账户没有该资金往来情况,借条也没有郑某签字。她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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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审中,李某向法庭提交了石某出具的借条、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借条载明: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车需要资金,特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载明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对李某向石某出借16.6万元的事实,石某当庭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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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与石某曾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结婚,2017年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石某向原告借款共计16.6万元的事实清楚,其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石某归还借款本金16.6万元的诉请,正当合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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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案涉借款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武侯法院认为,借款系石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所借,其所出具的借条并无郑某的签字确认,李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郑某对石某借款向原告作出追认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在石某出具的借条中,特别明确了借条系“个人借条”,借款系“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说明借款当时李某认可向石某个人出借借款,石某借款之时并未向其明确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李某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案涉借款债务应当认定为石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要求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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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武侯法院作出判决,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6.6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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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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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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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石某向李某借款时,明确是“个人借条”,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借条上也没有郑某的签字。同时,李某之妻告知石某借款一事时,郑某并未作出追认债务或者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款债务为石某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