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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打击涉脱贫攻坚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2018-06-21 09:45:35 来源: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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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以工代赈”工程款 村支书获刑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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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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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工代赈,贪污工程款;骗取易地搬迁领域扶贫资金;挪用扶贫户低保资金……在全省脱贫攻坚战役中,部分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全省法院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坚决清除脱贫攻坚领域害群之马。昨(20)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新闻发布上,省高院发布5起脱贫攻坚领域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茂县东兴乡亚坪村村支部原书记谷加才贪污“以工代赈”工程款156万余元,获刑10年6个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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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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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报冒领村支书贪污“以工代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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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为解决茂县东兴乡亚坪村易地扶贫搬迁的安全饮水问题,东兴乡政府将亚坪村安全饮水工程确定为“以工代赈”项目交由该村两委会办理,具体由该村党支部书记谷加才牵头组织实施。被告人谷加才利用其委托管理、组织实施工程的职务之便,制作投工投劳花名册,以实际发生与虚报冒领相结合的方式,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1月,两次共计报得“以工代赈”工程款270.7650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共计114.5992万元,其余156.1658万元被谷加才据为己有。案发后,谷加才向茂县纪律检察委员会上缴赃款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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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加才作为茂县东兴乡亚坪村党支部书记,在受东兴乡政府委托牵头实施“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专项扶贫资金156.1658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庭审中无悔罪诚意,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谷加才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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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县东兴乡决定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改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既能加强乡村饮水工程建设、改善村民饮水质量,又能使受赈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极大地提升贫困群众的积极参与性,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扶贫政策的温度,是一项双赢两全的农村扶贫政策。本案被告人谷加才通过实际发生与虚报冒领相结合的方式侵吞扶贫资金,侵害了国家对扶贫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影响了扶贫政策的落实,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相关规定,谷加才的贪污数额虽不满300万元,但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法院依法对其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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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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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资料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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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被告人沈尔哈找到在盐源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盐源县发改局”)从事“以工代赈”工作的熊志刚,商议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赚钱。被告人熊志刚找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凉山州发改委”)“以工代赈办”工作人员上官晋平吃饭、送土特产,请求帮忙将盐源县卫城镇香房村纳入2013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计划中。后,凉山州发改委根据盐源县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计划将香房村60户村民纳入其中。计划下达后,沈尔哈等人虚构搬迁原因、迁出地、安置地等信息,填写了申报资料。2014年12月,沈尔哈等人向盐源县“以工代赈办”提出验收申请。2015年2月,熊志刚等人将不符合易地搬迁条件的60户村民全部验收“合格”。盐源县财政局拨付了60户村民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共计120万元(每户2万元),委托农业银行发放到户后,沈尔哈取出卡中的资金,分发给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的村民共计34.7万元,转账30万元给熊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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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后,沈尔哈退还赃款73.24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志刚在盐源县发改局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与被告人沈尔哈相互勾结,采取虚假易地扶贫手段,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120万元,属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相互协助完成犯罪行为,不分主从。盐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熊志刚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沈尔哈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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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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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五个一批”工程中,制定了“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的政策,主要针对贫困人口中列入搬迁规划且有搬迁意愿的人,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的办法,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沈尔哈与编制、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熊志刚相勾结,将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村民纳入计划,骗取移民搬迁专项资金,侵害了国家对扶贫资金的专项管理,同时使符合该政策搬迁的人员未被纳入搬迁计划,既破坏扶贫搬迁政策的实施,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推进,又损害了部分贫困群众的利益。沈尔哈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与从事移民搬迁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公共财产,仍然构成贪污罪。因本案贪污款项系扶贫专项资金,故依法对二人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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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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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票据村社社长贪污扶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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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严小芹当选阆中市柏垭镇檬子嘴村二社社长,按照村上安排将扶贫款46800元统一收回村社后再分配给18户贫困户。由于该社没有集体账户,严小芹将扶贫款存放在自己的私人账户,后实际发放扶贫款20600元。在镇上通知检查发放情况前,由于发放扶贫款时贫困户没出具收据,加之意图将自己为村社垫支的公共费用一并报账,严小芹遂捏造了若干贫困户签字的收据以及一些村社开支票据共计38000余元上交到村会计处做支出账目。之后,镇上统一查账,严小芹所交收据未通过审核致案发。严小芹随即按照要求向贫困户补发了扶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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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小芹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的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票据方式非法占有扶贫款,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小芹主动退赃、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阆中市法院以贪污罪,对严小芹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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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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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严小芹未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将集体财产与私人账务区分开来,也未将不同性质的集体财产、垫付资金予以区分,拟用扶贫款把其垫支的公共费用报销,从一定角度反映出严小芹的无知。现实生活中,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公共财物包括扶贫款过程中,广泛存在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的现象,既有主观故意因素,也客观存在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不了解。严小芹犯罪前实际发放部分扶贫款,其伪造票据报账被村镇审核发现后,按照村镇要求及时将扶贫款全部发还贫困户,是积极退赃行为,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综合严小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小芹的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从轻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