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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百亿“鑫圆共享”网络传销案44人获罪
2020-01-23 13:33:03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19年度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一)


涉案百亿“鑫圆共享”网络传销案44人获罪


  本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涉案金额103亿余元,受害人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香港、台湾地区,2019年10月18日,丹棱县法院对这起“鑫圆共享”网络传销案公开宣判,43人获刑,1人定罪免处……21日,省法院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其中就包含这起刑事案件。

  据悉,此次发布的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对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助力环境资源保护,依法实施特赦,严惩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此次评选中,省法院还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法学专家以及省律协代表进行深入点评,进一步阐释了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即日起,本报将对部分案例予以报道。

  16人涉黑犯罪2人被判死缓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10月起担任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2013年下半年起,张某某先后纠集多名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在合江县合江镇、九支镇等地开设赌场,并安排温某某、赵斌对赌场进行管理、维护赌场秩序,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2月起张某某又先后纠集多名无业人员涉足非法采砂行业,并于2015年5月成立龙聚石材公司,非法采砂以牟取非法利益。其间,为维护非法利益,张某某又成立了“机动队”。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温某某等15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某某限制减刑。组织的其他成员中,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其他1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20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并对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等被告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左卫民:


  本案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的背景下审理的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案首要分子张某某曾担任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其性质更为恶劣。本案审理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依法认定,准确量刑,这一点尤其可贵。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不仅让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人员依法受到了应有惩罚,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震慑了犯罪,又能起到有效分化黑恶组织犯罪成员的社会效果。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6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收危险废物后集中直排至城市污水井,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00余吨,造成水业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及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彭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某环卫公司、成都某塑胶公司,吕某某等16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共同参与的数量承担责任。

  考虑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自首、生态损害赔偿等情节,彭州市法院对两名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120万元和80万元;对吕某某等8名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主犯,结合其参与污染的数量,分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吕某某等13名被告人(单位)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法院与相关部门创建判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对接机制,促成8名赔偿义务主体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履行了生态损害损失赔偿款500余万元。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赔偿义务人主动向政府环保部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

  专家点评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自强:


  吕某某等18名被告人(单位)污染环境案,是近几年来我省法院办理的涉案人数众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存,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结,充分展示了全省法院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加大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力度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努力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的立场,是法院以实际行动加强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保护,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集中体现,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正是由于该案成功办结的典型性,该案被最高法评选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鑫圆共享”涉案103亿主犯获刑10年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等44人以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非法设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鑫圆共享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鑫圆共享”)网络平台,在网上陆续设立了房产、建材、传媒等多个产业中心,并以“共享经济”为名,以购买共享积分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召开论坛、举办大型演唱会、利用网络媒体宣传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和会员,要求参加者以在“鑫圆共享”平台注册账号、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

  丹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等44人组织、领导“鑫圆共享”经济组织及各产业中心,假借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通过微信、网络等载体进行虚假宣传,并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判决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对本案其他42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1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1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1名被告人定罪免处。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等5名被告人不服,向眉山中院提起上诉。眉山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本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最大的网络传销案。“鑫圆共享”组织在短短1年多时间,发展会员20余万人,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香港、台湾地区等,涉案总金额高达103亿余元。

  专家点评

  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袁志:


  本案就是借助网络实施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和宣判,不仅彰显了党和政府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信心和决心,而且让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对打着各种“创新”旗号,借助互联网行传销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识别和判断能力。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警示和教育一大片,不论以何种形式,假借何种理由,胆敢以身试法者,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切实维护了网络时代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法院裁定特赦老人中秋前回家

  基本案情

  罪犯乌尼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6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甘孜监狱于2019年8月25日以罪犯乌尼某某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提出特赦建议,报送甘孜中院审理。

  甘孜中院审理查明,罪犯乌尼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因听力障碍评定为听力一级残疾后,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部分护理依赖(生活自理能力需他人看护、扶助完成),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六条关于“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的规定,遂裁定对罪犯乌尼某某予以特赦。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乌尼某某在中秋佳节前夕被特赦,在与亲人团聚时,对党和国家的宽容、关心表示感谢,并表示在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后,将遵纪守法、照顾好家庭,教育好子女。本案是我省唯一入选全国四大“特赦”案例的案件。

  专家点评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民进绵阳市委副主任任小军:

  2019年进行的这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法院依法对甘孜监狱就罪犯乌尼某某提出的特赦建议进行审理,并裁定予以特赦,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同时对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展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