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说法
盗窃共享单车电池 男子获刑6个月
2020-04-16 13:58:55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讯(记者 赵诗柯)近日,新津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郭某通过拆卸方式破坏并盗取共享单车GPS电池共25组,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9年11月21日,郭某带着十字改刀等工具,来到新津县五津镇清源路湿地公园附近,趁四下无人,迅速将路边共享单车的电池拆了下来,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警方现场查获GPS电池25组、改刀 1把、锤子1把。

  

  新津县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21日期间,郭某在同一地点先后作案4次以上,他通过使用十字改刀和锤子拆卸的方式破坏共享单车,盗走单车GPS电池共25组。经价格认定,被盗GPS电池价值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电池已被追回,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