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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0-04-29 14:36:58 来源:四川法治报

收费“分享”他人教材 QQ群主被诉侵权


2019年度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4月25日,成都中院发布2019年度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包括某游戏“换皮”侵犯著作权罪案、某超市故意逾期举证被罚款案、“大力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景图像采集装置”专利权属纠纷案、“安利纽崔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商标侵权纠纷案、李某某网络教学侵犯著作权案、成都某公司运用区块链确认电子证据效力案、“吹妖网”侵犯著作权罪案、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著作权保护案。本报从中选取两起进行报道。

  

  案例1  私建QQ群“分享”他人教学资料

  

  蒋某某自称从事证券教学多年,编撰有“三度系统内部教学课程”等文字、图片教学资料,已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开设收费教学班。2017年起,李某某利用QQ平台建立“荆州三度理论学习群”,将蒋某某收费教学班中的大量文字、教学视频等上传到上述QQ群中供群成员阅读或下载,并要求每个群成员每年向其缴纳1200元。截至2018年8月,李某某通过该方式招收学员404人,在QQ群内分享蒋某某的面授课件252个,盈利48.48万元。

  

  蒋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其证券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各个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某解散侵权QQ群、删除侵权资料、不得再行发布、散播、售卖其作品,并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8.48万元,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2.25万元。

  

  成都中院审理过程中,蒋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确认李某某建立的学习群已经解散,李某某愿意向蒋某某书面致歉,并向其支付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纠纷虽以调解方式化解,但案件所暴露出来的著作权领域的新问题,诸如网络教学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构成作品、构成哪种作品,以及对他人的现场教学进行录音、录像后放置于特定网络组群中以收费方式提供的模式,该如何从著作权法角度界定,还有侵权比对、合理使用的边界等问题,都值得作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案例2  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 被罚18万元

  

  2017年12月12日,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成都五二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五二天公司)、被告人孙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后查明,五二天公司在经营“吹妖网”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合计8238部,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按照“吹妖网”在2016年9月1日0时0分0秒至2016年12月22日24时0分0秒期间按月统计的点击用户量计算达到15万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孙某作为五二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对五二天公司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五二天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8万元;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五二天公司的违法所得18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孙某提起上诉。今年3月9日,成都中院维持原判对被告单位和孙某的罪名、刑期和罚金数额的判决,因新证据改判对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17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当下信息网络高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愈加普遍但亟待规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他人作品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康的网络生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同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案体现了刑法的惩戒作用,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