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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成都双流区首例高空坠物案判了!
2021-02-02 09:48:10 来源:四川法治报

玻璃房遭高空坠物砸穿  业主起诉整单元业主


民法典施行后,成都双流区首例高空坠物案判了!


  1月26日,成都双流法院走进西航港街道近都社区某小区,采取社区法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双流区首例高空坠物案件,法官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胡某某3200元,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侵权人当场履行。


  2020年8月29日凌晨2点,一声巨响,家住一楼的胡某某家中下沉式阳台阳光玻璃房遭遇高空坠物,砸穿阳光玻璃棚两处,砸坏花盆三个。胡某某于当晚发现两件高空坠物为砖头和斧头状铁块。8月29日,胡某某与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唯独只有同单元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经多次协商,罗某坚持只承担砖块砸坏的其中一处玻璃,拒绝赔偿斧头状铁块砸坏之处。8月30日,由于暴雨浸灌进阳台,胡某某家中一木桌遭水浸泡变形发生财产损失,在多次与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某某将可能造成侵害的该单元业主全部起诉至双流法院,要求赔偿玻璃顶棚修复、花盆、木桌及保洁费损失共计5800元。


  法院经查,在2020年8月30日《接(报)处警登记表》中,罗某已经自认家中房屋前段时间因违建拆除,可能砖头是从其家中掉落,且愿意承担胡某某玻璃顶因砖头掉落遭受的损失;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胡某某本人陈述意见相互印证,事发时仅有一声巨响,这排除了砖头与铁质榔头型物品先后落下的可能;根据拆除违章建筑的记录,罗某家中在7月22日拆除违章建筑,其家中遗留有砖块或是其他铁质物品未及清理,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根据举证责任划分规则,在胡某某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要求时,罗某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来证明其尽到相应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没有抛掷物品的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对于胡某某所主张的损失,双流法院根据损害物品的实际价格情况酌情支持3200元,但对于木桌损失及保洁费,由于木桌损失系事发后第二日顶棚浸灌所致,该木桌并非固定不能搬动,胡某某完全可以在事发后避免扩大损失,对木桌损失,胡某某负有全部责任,故不予支持,保洁费没有举证真实发生,不予支持。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某家中财物因高空坠落物品导致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确认。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因其危害性大,为法律旗帜鲜明禁止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判决罗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非由该单元业主进行分摊补偿。双流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罗某赔偿胡某某3200元,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审理并判决的双流区首例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虽不大,但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矫正了被废止的《侵权责任法》在承担责任方式时打击面过大、有违归责基本法理的弊端,而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承办法官的基本审理思路也是如此,在现场勘验后,综合全案证据,运用正确举证责任划分方式,认为罗某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由该单元的其他业主分摊。但同时,承办法官也注意到胡某某关于木桌的赔偿主张,属于其自身没有及时止损导致,故没有支持,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黎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