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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参赌抽成 两人领刑
2021-03-23 11:20:51 来源:四川法治报

  本报讯(记者 曾昌文)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参与网络赌博代理的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饶某(已判刑)等人利用“熊猫四川麻将”(以下简称“熊猫麻将”)为载体,分别通过熊猫麻将“亲友圈”“微信群”“闲聊群”“吹牛群”等聊天软件建群组织赌博并抽成。为获得赌博抽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将各自赌博群合并到饶某建立的赌博群中。


  2019年9月初,经严某(已判刑)介绍,刘某乙以拉人进群做外围的方式成为饶某等人组建的名为“22风哥娱乐城”赌博群的合伙人。该赌博群由饶某实际负责,黄某、严某、江某(均已判刑)轮流值班经营管理。经营管理者根据刘某乙拉入的参赌人员每天参赌局数为其提成。截至被警方挡获时,刘某乙参与期间,“22风哥娱乐城”赌博群总抽头金额超40万元,除去该群购买房卡成本5万余元后,总获利35万余元,其中刘某乙抽成获利约8000元。


  2019年10月初,刘某甲以拉人进群做外围的方式成为饶某等人组建的名为“55娱乐城”赌博群的合伙人,该赌博群由饶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者根据刘某甲拉入的参赌人员每天参赌有效局数为刘某甲提成。刘某甲参与期间,“55娱乐城”赌博群总抽头渔利金额为51万余元,除去该群购买房卡成本5万余元后,总获利46万余元,其中刘某甲抽成获利6061元。


  2019年12月23日,刘某乙被新津警方挡获归案。刘某甲经警方电话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到案。今年2月1日,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以刘某乙、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新津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刘某乙、刘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利用互联网游戏平台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新津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