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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缅甸打黑工 归来七人均获刑
2021-07-15 12:18:29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魏丹 文/图


  经朋友介绍,6名五十岁左右的泥水工人非法偷渡去缅甸小勐拉某建筑工地做工。钱没挣到多少,6人和组织者却都因非法偷越国境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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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件。被告人喻某林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凌某明等6名被告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至3个月,缓刑4至6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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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妙”的非法出境


  2019年11月,家住邛崃的喻某林接到在广州打工时认识的“老板”彭某挎的电话。彭某挎在电话中告诉喻某林,让他在老家找几个人去自己承包的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首府小勐拉某酒店建筑工地上做泥水工。


  喻某林告诉彭某挎,自己老家的这帮泥水工朋友都是农民工,没有护照,也办不了出入境手续。彭某挎遂告知其可以安排他的朋友以偷渡的方式进出国境线。


  随后,喻某林电话联系上了邛崃羊安镇、高埂镇和新津安西镇的凌某明、喻某、黄某军三人,告知他们有一份高薪的“好差事”,日薪最少300元,最高能拿到500元一天。听到这,正愁找不到工作的三人眼前一亮,对这份所谓的“好差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喻某林紧接着告诉他们,工作地点在缅甸小勐拉,工作内容是为某酒店项目当泥水工,为了尽快入职挣钱,可以帮助他们三人偷渡过去,并承诺不仅包往返的车费,如果偷渡被抓到,还为他们报销罚款。


  三人心想凭借他们的年龄和小学文化水平在当地肯定找不到这么高工资的工作,随即四人一拍即合,决定搏一搏。2019年11月9日,喻某林安排凌某明、喻某、黄某军先从成都乘坐高铁前往云南昆明,三人到达昆明当天又按照喻某林事先发送的偷渡路线和联系方式,从昆明市乘坐大巴车前往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后乘摩托车前往云南省勐海县中缅边境,并坐船偷越中国云南与缅甸的国境线至缅甸小勐拉。


  此次偷渡的顺利,让喻某林初尝“甜头”。2019年12月,他用同样的方法又邀约并组织了邛崃老乡徐某国前往缅甸小勐拉务工。几人由此开启了在异国打黑工之路。


  艰难的回家路


  2020年1月临近春节,凌某明、喻某、黄某军、徐某国四人在彭某挎的安排下结伙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数日后,喻某林也以同样的方法偷渡回国。


  2020年5月,彭某挎又委托喻某林继续组织人员偷渡到缅甸小勐拉务工。喻某林先后在成都市新津区、邛崃市邀约并组织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偷渡到缅甸。2020年6月8日、6月11日,喻某林分别购买本人及凌某明、李某洪、陈某清的机票。6月12日,四人先后乘坐飞机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后又通过彭某挎联络当地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员,乘车前往中缅边境勐罕段,并坐船偷越中国云南与缅甸的国境线至缅甸小勐拉。


  2020年11月底,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三人私下通过小广告联系了安排偷渡回国的人。正所谓“常在路边走,哪能不湿鞋”,12月1日,三人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进入中国境内时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接受医学隔离后,三人于12月15日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8日,喻某林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口岸投案,接受医学隔离后于2021年1月1日被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0元。


  偷越国境七人获刑


  2021年1月27日,喻某林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5日被逮捕。


  2月19日、3月30日,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六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先后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新津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由新津警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21日,新津区法院对六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5月21日,新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喻某林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犯偷越国(边)境罪,向新津区法院提起公诉。新津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喻某林、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认为,喻某林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喻某林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喻某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六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分别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喻某林、喻某、黄某军、徐某国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凌某明、陈某清、李某洪、喻某、黄某军、徐某国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可对6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关于喻某林的辩护人所提喻某林系自首、从犯,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所提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6月10日,新津区法院判决喻某林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凌某明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清、李某洪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2个月15日,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喻某、黄某军、徐某国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偷越国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全体公民要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