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法要闻
成都市委政法委牵头制定出台《成都市市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2018-04-23 13:54:49 来源:成都长安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实解决“类案不同助”“大闹大救助”等长期困扰国家司法救助的公正性问题,维护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委政法委在牵头组织市级政法、财政部门深入调研、多次研讨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委政法委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会同市级政法、财政部门于近期联合制定出台了《成都市市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四章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市级国家司法救助类目、具体量化方式和标准、分类测算因素等内容,切实做到救助原则科学化、救助对象扩大化、救助标准精细化,有效提升了全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r\n
  
\r\n
  一、救助原则科学化
\r\n
  
\r\n
  一是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明确市级国家司法救助具体标准以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个案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6倍基准额度,如特殊情形需突破36倍基准额度的,应严格审核并提请本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二是坚持“类案同助”原则。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和生活困难程度相似的案件,做到救助金额基本均衡。三是坚持信息全面公开原则。加快对国家司法救助政策依据、资金使用、个案救助等信息的公开进度,逐步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全面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r\n
  
\r\n
  二、救助对象扩大化
\r\n
  
\r\n
  《实施细则》细化规定的十一类应予救助情形涵盖六大类司法救助对象:一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依靠刑事案件死亡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二是符合救助条件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三是符合救助条件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人;四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被侵权人;五是符合救助条件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六是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心理严重创伤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前五类司法救助对象系充分吸纳既有规范性规定,将遭受犯罪侵害造成心理严重创伤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系在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基础上,合理吸收我市政法系统已探索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作出的创新性规定,对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党委政府的民生关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r\n
  
\r\n
  三、救助标准精细化
\r\n
  
\r\n
  一是合理确定测算因素。对全市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不同类别救助对象,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生活困难程度、过错责任及实际已获得的赔偿等因素为基础,详细分类规定可对照可量化的测算标准。二是严格确定认定依据。对人体损伤程度、致残等级的认定以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对财产价值的认定,已作出生效判决的以生效判决为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以发票、收据或价格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材料为准;对生活困难的认定应根据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综合分析判断等。三是实事求是确定救助金额。在确定救助金额时,赔偿义务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应相应扣减;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因迟延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产生的债务利息不应计算在内等。